施工单位用的砂石料不提供发票账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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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用的砂石料不提供发票账务怎么处理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年初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承建一栋住宅楼的合同,工程造价,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房地产公司)采购供应工程所用钢材,价款。现在工程已基本结束,面临工程结算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应按工程造价全额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建筑公司应该按工程总价作为营业额缴纳税款。但是如果全额开具工程结算发票和计算营业收入,因甲供材料采购发票开具给了房地产公司,我公司因无发票,所以也无法核算和结转甲供材料成本。另外,房地产公司收到的施工发票额中甲供材料部分与收到的购进材料发票造成成本重复。请问对于甲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答: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关于甲。

施工单位用的砂石料不提供发票账务怎么处理原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添加时间:原文发表:人气:安徽税务筹划网更多问:如果实际用电少于预算定额时,会计分录同上,这样用节约电费冲减了工程成本,可以吗?答:根据施工企业会计的特点,在建工程的冲减都有严格的规定,除在建工程待摊费用的摊销结转和在建工程的试运行取得的试运行收入外,在建工程一般不在贷方出现,贵公司在扣除水电费时,借:应付账款.贷:在建工程-待摊.一般不符合做账习惯,建议贵公司如此处理,并可以回避电费中实际以预算的大或小的差额。实际用电时,取得电业局开具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贵公司实际发生的电费,用于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税额不得在当期的销项税中扣除,应全额记入成本。即按电费价税合计数记入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

施工单位用的砂石料不提供发票账务怎么处理在施工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过程中,经常收到建设单位的各种奖励款,由于奖励款项的性质不同,在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也不一样,随之涉及到施工单位的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如何入账,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成为一个施工现场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的现实问题。现施工中遇到的主要情况具体分析如下:一、施工中遇到的奖励款问题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收到建设单位的奖励款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并以银行存款收到或挂应收账款。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到的奖励款,并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二、分析奖励款的性质会计中建安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设承包商与施工单位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