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辽宁省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辽宁省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宽甸县严把采矿权年度检验关口,对全县个采矿权人严格审查,严查超层越界、非法转让等行为,有效规范了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了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年月份,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通知》(宽国土资),规定采矿权年检的时间、年检内容、年检范围、需要报送的材料。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由局矿产开发管理科、执法监察大队、地质资源环境科、法规监察科、耕地保护科、测量技术服务中心等科室组成的年检工作小组,实行现场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三“严”。一是现场检查严。要求基层分局(所)对辖区内采矿权现场检查率要达到,局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检查率为,现场检查主是以一听、二查、三看、四议形式进行,一听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汇报;二查采矿权人提供半年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种相关的证照,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方案和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储量动态监。

辽宁省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元。第十条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

辽宁省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政发号:执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精神,现全省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标准:各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或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已完成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的地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不得低于同级别基准地价的。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标准,是对《划拨用地目录》以外采用协议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实施的土地出让金控制标准。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招。

辽宁省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