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配置

探矿权配置

探矿权配置二、设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的《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第二条: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省发证的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每年月至月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探矿权统一进行年度检查,编写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年度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度检查结果、问题及建议,并于次年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三条: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部署,实施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按本通知附件格式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检查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情况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到勘查作业区现场进行调查。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上报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国土资。

探矿权配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要求,省厅组织编制了全省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设置方案。现将《浙江省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设置方案(-年)》中拟新设探矿权基本情况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列入本方案的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不再履行设置报批手续,新设探矿权时不得改变项目名称和勘查主矿种,勘查区块范围重合度不得少于。附件:浙江省拟新设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年基本情况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此件主动公开.;。.;。.;。

探矿权配置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号),省厅委托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组织全省地质矿产有关专家系统收集了我省各成矿区带内地质、物探、化探、科研、勘查成果资料并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以《安徽省地质勘查规划》为基础,根据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及找矿潜力,编制了《安徽省重要矿产地质勘查区块(探矿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经省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印发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地设置和实施勘查项目区块(探矿权),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推进整装勘查,促进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加快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大举措。《方案》将作为矿业权设置和矿产资源整合的依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报告。(《方案》具体内容请。

探矿权配置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应当认真执行《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浙土资发号)款第项规定,负责出具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设置意见。其中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探矿权设置意见需经市级国土资源局复核同意。(二)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探矿权申请人的探矿权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探矿权申请人提出的勘查区块范围内相关内容的核实工作,并出具探矿权设置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不同意设置探矿权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市级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探矿权申请人的探矿权书面申请及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探矿权设置意见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探矿权复核意见书(格式见附件)。由市级国土资。

探矿权配置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电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有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加快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新机制,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我省今后新设置探矿权除特殊规定外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据了解,全省范围内新设置探矿权,除下列情形可以审批或协议出让外,其他一律采取市场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这些特殊情形主要是:为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勘查项目;国家或省财政出资安排的勘查项目;为大中型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勘查项目;在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深部或外围进行勘查的项目;省政府与大型企业集团签订勘查协议的项目。《通知》明确了省、州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及申请人提出探矿权市场出让的方式。其中规定,省国土资源厅每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有关要求,确定勘查地块,有计划地组织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各州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