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采矿权之前可以入研发支出吗

取得采矿权之前可以入研发支出吗

取得采矿权之前可以入研发支出吗有个企业自己投资勘查某个煤炭矿区。经审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企业出资委托地质勘探队完成了普查及详查勘探,普查及详查报告业经专家评审并在国土资源部备案。详查结束,企业向国土部门缴纳了矿权价款。之后,企业继续出资进行矿区的精查和补勘,以获得矿区储量更为精确的资料,同时取得煤炭级别、矿区地质等资料,为下一步设计矿区开发利用方案提供依据。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陆续支付了勘探费(包括普查、详细及精查三个阶段)及评估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亦向国家缴纳了探矿权价款。笔者认为,上述支出均是为取得矿业权、获取资源储量必要的支出,属于探矿权无形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但是,企业支付成本是个动态、持续的过程。探矿权成本逐年发生,逐年增长,这个过程如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归集和核算是否符合新准则的规定。一般而言,新准则下无形资产核算资产取得的价值及后续摊销,并不对形成过程进行归集。请版主指点,取得矿业权的勘探等成本支出应如何核算?在实务中。

取得采矿权之前可以入研发支出吗兄弟不才刚来家矿产开发生产企业工作采矿权使用费应该入无形资产吗兄弟们谁有关于矿产开发企业财务核算或者会计科目设置归属的资料求上面有误,网校上有。下面是搜到的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一)会计科目企业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企业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采矿权使用费”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二)账务处理企业申请取得采矿权,其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借记“管理费用--采矿权使用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

取得采矿权之前可以入研发支出吗一矿区取得支出矿区取得支出是指为了取得一个矿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包括未探明和已探明而发生的购买、租赁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土地使用权、签字费、租赁定金、购买支出、咨询顾问费、审计费以及与获得矿区有关的其他支出。二油气勘探支出勘探支出是指为了识别可以进行勘查的区域和对特定区域探明或进一步探明油气储量而发生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探井和勘探型详探井、井和资料井以及维持未开发储量而发生的支出。勘探支出可能发生在取得有关矿区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取得矿区之后。三油气开发支出开发支出是发生于为了获得探明储量和建造或更新用于采集、处理和现场储存油气的设施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开采探明储量的开发井的成本和生产设施的支出,这些生产设施诸如矿区输油管、分离器、处理器;加热器、储罐、提高采收率系统和附近的天然气加工设施。四油气生产成本操作成本生产成本是指在油田把油气提升到地面,并对其进行收集、拉运、现场处理加工。

取得采矿权之前可以入研发支出吗诸位:请教一个问题,某公司以贷款形式收购了一批基建煤矿,将收购以后继续基建,并已将采矿权证转至公司名下,由于拟用煤矿开工后收益支付贷款,因此一直未支付贷款,请问是否可以将采矿权跟煤矿基建视同一个资产组将借款费用全部资本化(采矿权拟采用产量法摊销),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借款费用》第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此外某些基建煤矿实际已满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硬件条件,但是由于政府批文以及大维稳之类的外部因素无法正常开工,该期间的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采矿权是一项单独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