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协议书

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协议书

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协议书案例:年月,甲机械公司与乙能源公司建立了某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年《某露天矿土石方(含煤)剥离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合作期限、工作范围和内容、月工作量、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甲机械公司在向乙能源公司支付元保证金后,取得了相应的工程作业面,并开始进行土石方剥离。乙能源公司向甲机械公司下达年月份生产任务为立方米,甲机械公司实际完成立方米。乙能源公司要求甲机械公司月份完成立方米,甲机械公司实际完成立方米。乙能源公司向甲机械公司下达了《年月份作业计划》。期间,乙能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月份和月份的工程进度款。乙能源公司擅自让其他机械公司进驻该露天煤矿采区。随后,甲、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乙能源公司向甲机械公司发出《通知》,决定终止合同,限期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经相关部门协调,甲机械公司退出工作区,乙能源公司退还甲机械公司作业面保证金和拖欠。

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协议书文书字号:青民二终字第◑号文书类民事判决书审结审理程序:二审审理人员:郭国泰索晓春马成宗原始文档:无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长盛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团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平,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克俭,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江仓◑◑◑◑◑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刁明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县利,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小伟,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榆林市长盛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长盛公司)因与原审被告青海江仓◑◑◑◑◑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江仓公司)土石方剥离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青海江仓公司因违约赔偿经济损失元。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榆林长盛公司、青海江仓公司均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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